2020年9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京举办2020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启动暨建设质量强国、提升建筑品质现场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北京市副市长隋振江、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乃翔等出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应邀参加。在京部分央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0余人参加活动。
现场会宣读了质量终身责任制倡议书,倡议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体从业人员,弘扬工匠精神、勇担质量责任、塑造时代精品、打造中国质量。
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附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2 质量行为要求
2.3 安全行为要求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2 钢筋工程
3.3 混凝土工程
3.4 钢结构工程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6 砌体工程
3.7 防水工程
3.8 装饰装修工程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3.11 建筑电气工程
3.12 智能建筑工程
3.13 市政工程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 基坑工程
4.2 脚手架工程
4.3 起重机械
4.4 模板支撑体系
4.5 临时用电
4.6 安全防护
4.7 其他
5 质量管理资料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3 施工记录
5.4 质量验收记录
6 安全管理资料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2 基坑工程资料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6.4 起重机械资料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6 临时用电资料
6.7 安全防护资料
7 附则 27
1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