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兴义市城镇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本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教育局牵头草拟了《兴义市城镇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
联系单位:兴义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859-3227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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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教育局
2021年1月4日
兴义市城镇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配套学校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城镇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学校。
旧城改造,是指老城区(黄草街道)老旧危楼拆除后拟进行改建的住宅区。
新建城镇小区,是指除老城区外,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区。
第三条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应是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或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学校。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的城镇小区应足额依标配建与服务人口相适应的学校,满足城镇小区适龄少年儿童接受教育需求。
第五条配套学校应与城镇小区首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
第六条市编办、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监督管理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审计、移交和使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城镇小区时,配套建设学校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学龄人口千人指标:每千人学前幼儿45人、小学生90人、中学生45人。
(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1.旧城改造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3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3平方米/人、初级中学不低于17平方米/人;2.新建城镇小区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5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20平方米/人、初级中学不低于25平方米/人。
(三)配套建设学校规模:1.1000户(含1000户)以上,应配建幼儿园,按30人/班核算,配建班数为3的倍数,规模不得低于6个班;2.5000-8000户,应配建小学,按40人/班核算,配建班数为6的倍数,规模不得低于30个班;3.17000-32000户,应配建初级中学,按45人/班核算,配建班数为3的倍数,规模不得低于39个班。
幼儿园超15班、小学超48班、初级中学超42班应分多所或多个教学区修建。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城镇小区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相关建设标准,将达到人口规模的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学校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城镇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一)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本地区标准地价出让方式供应。
(二)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供应时,对配套学校的用地面积、规模、建设要求、建设期限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学校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市教育局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配套学校教育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在预留学校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在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按第七条规定明确配套学校建设规模、配建责任、标准要求、移交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缩减规模。配套建设的学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注重体现本区域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配套学校选址、建设标准应严格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带修建学校。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学校项目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学校的,或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学校的,应当先建后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需要原地重建学校的,应当做好在校学生的安置工作。
凡迁建学校,原校要实行资产处理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分期建设的城镇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学校项目的,学校部分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学校项目。
第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城镇小区配套学校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完善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等,达到开学必备条件移交教育部门使用。
第四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七条配套学校建设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并竣工,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教育、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学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移交报告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或备案、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审批或备案、验收等有关文件。市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配套学校移交协议。
完成所有手续移交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配套学校建设移交前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配套学校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要,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第五章 限定措施
第二十一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申报城镇小区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学校的,市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予办理城镇小区规划及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规划足额配建学校和学位的,配建学校不符合布局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达不到配建规模而未与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签订代建协议的,或未与城镇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的,市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市住建局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到位。未补建到位的,将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配建学校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教育局配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在竣工验收备案时核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严格审查是否按规划条件实施。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承担配套学校建设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建、改建城镇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的组织管理、监督问责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学校布局规划确定的总体要求和配建标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学校布局规划确定的教育设施布局及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局对城镇小区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学校建设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节能评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配套学校的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图施工;负责依法对城镇小区配套学校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并按程序监督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保障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市教育局要参与配套学校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
第二十九条市人社局要做好配套学校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