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1﹞62号)文件精神和审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作如下规范: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黔西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515元,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787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290元(个人缴存额17879×12%+单位缴存额17879×12%)。各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银行要统筹安排,对缴存单位缴存基数超17879元的进行规范调整,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缴存职工申请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含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差别化利率政策,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和征信报告记载的个人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统一认定贷款次数。只要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论贷款归属,均视为享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利率政策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贷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10月15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文件执行;2021年10月15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