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学习内容摘编
时间:
2016-11-11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2016年11月4日至6日,我公司销售部一行4人参加了黔西南州房协举办的为期三天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学习,现将部分内容摘编如下:
一、《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内容条款的约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条款。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执行。
1、针对在楼盘销售中比较容易引起权属争议的,如地下车位、车库、小区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等,在合同补充协议里面加以明确约定;
2、出卖人哪些物业可以销售、出租或赠予买受人的约定
(1)建筑区划内一楼花园小院可以按照买卖、赠予的方式约定;
(2)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可以按照买卖、出租、赠予的方式约定。
二、商品房计价方式与价款,以及相关费用的约定。
1、按套计价的,商品房的总价款已包括水、电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所列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2、出卖人合同约定代收代缴的费用只能是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如契税约定由买受人自行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应按《房屋交接须知》要求,将办理房屋产权所需的资料报送出卖人。
四、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制度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例行达标检查,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1、设立证件公示栏;
2、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
3、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
4、设立建筑节能公示栏;
5、设立特别提示栏;
6、公示栏应集中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摆放时间为商品房销售开始至售房结束。
7、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