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停征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船舶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1项被取消或停征的收费中,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6项,包括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企业的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调整 企业减负再迎利好
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在扩大免征范围的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