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消防法颁布之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改为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6月1日起正式施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就业前景也发生了突破性的进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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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当中比较重要的几条变化:
1、名称变化:原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改为,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职能部门的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审查;
4、简化手续:减少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等;
此外,规定第7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此项可以理解为,对消防专业人才的重视,从石家庄住建局2020年的招聘信息,杭州市住建部招聘消防相关专业人才等等,可以看出公务员事业单位也对消防专业人才是越来越重视,相关招聘信息的出现和我们的暂行规定也有着密切联系。
当然专业的服务技术同时也可以由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